城西法院审理首起买卖身份证件罪名案件

30.08.2016  00:06

        近日,城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身份证件案件,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买卖身份证件罪”新罪名以来城西法院审理的首起买卖身份证件案件。

        被告人朱某某系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的一名85后小伙子。2015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行知小学附近将伪造的驾驶证一个、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个以3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2016年4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西宁市行知小学附近将伪造的驾驶证两个,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卖给张某某的驾驶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的证件。

          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伪造的驾驶证、居民身份证,为牟利向他人贩卖,共计四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城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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