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09.06.2014  18:40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巩固前一阶段油气输送管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深化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国务院督查组3月27日至4月2日在青督查期间的反馈意见,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6月10日至7月10日,利用1个月时间,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深刻汲取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成立专项督查组,认真研判形势,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对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再分析、再部署、再整治,切实制定和落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硬措施,以细致、细致、再细致,扎实、扎实、再扎实,落实、落实、再落实的过硬作风和举措,开展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城镇燃气专项督查。

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按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住建、发改、国土、质监、安监、消防以及其他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燃气管道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和管道保护相关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

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要从项目立项、可研、规划、工程勘察、开工许可等环节加强协作联动,认真审查审核,避免造成新的占压和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质监、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雷电检测、极端天气和消防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切实帮助和解决城镇燃气管网经营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在城镇建设中,涉及燃气管线改迁的,要及时组成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改迁方案,保障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

三、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要从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网占压、交叉、老化、腐蚀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入手,分片、分区、分点,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进行再排查、再治理、再督查。重点排查公共区域、人员密集场所交叉穿越的城镇燃气管网,城市涵洞、暗管等密闭场所的泄露检测报警装置等,特别是对市区运行时间长、老化腐蚀严重、跑冒滴漏的城镇燃气管线,以及城市建设中与管线交叉作业的场所进行重点梳理排查。

四、狠抓落实,整治隐患

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全面、深入、细致督查检查的基础上,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对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对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整改解决有困难的,要提出解决方案逐级上报,或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

请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督查工作动态和好经验、好做法,每10日报送1次隐患排查整改统计表(详见附件1、2),7月10日前报送专项督查工作总结。

 

附件:1. 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统计表

2. 隐患整改汇总表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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