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出台《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08.02.2016  18:45

  青海新闻网讯 格尔木市严格参照中央和省州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格尔木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扎实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党员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保障。

  《实施办法》共有6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程序、其他和附则等。《实施办法》严格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必须在党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每年进行一次的要求。并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流动党员、老党员、党员信仰宗教等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坚持原则,合理区分认定情形。《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合格党员的概念,将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不强、工作作风漂浮、组织纪律散漫、先锋意识弱化、道德行为失范、法制观念淡薄等8种表现形式作为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有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在组织处理时,明确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以及注意区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置。在注意区分组织和个人原因方面,重点明确了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等8种情形区别开来。在注意区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置方面,明确了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等3种情形,以及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等2种情形。

  《实施办法》特别明确了“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市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分4类情形,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此外,对丧失共产主义信仰,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影响较坏的不合格党员,分别6种不同情况,直接进行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

  为避免处置动议的随意性,《实施办法》明确了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符合经民主评议评定为“差”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有三分之一的党员联名提议;所在党支部发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上级党组织收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的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处置程序主要有初步认定、调查核实、党委预审、集体表决、上级审批、反馈决定、帮教转化、复议复查、立卷归档等9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