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首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将量化考核
张茉
冬季采暖期即将到来,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至关重要。日前,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辽宁省首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6章70条,对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的防治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明确提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不能低于建成区面积的60%;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拟限行机动车。
强调政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要量化考核
《条例(草案)》规定,辽宁省及下辖市、县(含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条例(草案)》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政府与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突出源头治理,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辽宁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规定,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本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禁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不再审批产能过剩项目
《条例(草案)》针对辽宁省较为突出的五大污染源,包括燃煤和其他能源、工业污染源、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提出了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对于燃煤污染,《条例(草案)》规定,辽宁省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各市政府应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的60%,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每小时额定蒸发量9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违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以10万元罚款。
除热电联产外,《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不再审批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项目,应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钢铁、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企业,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关注扬尘污染,禁止露天烧烤
《条例(草案)》提出,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县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在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霾天气预警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条例(草案)》对餐饮污染也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定,市政府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在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使用无烟烧烤炉具。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应对重污染天气,拟限行机动车
《条例(草案)》规定,应采取错峰上下班、免费出借或者低价出租自行车等方式减轻城市道路交通负担。省、市政府需要通过提升燃油质量、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使用清洁能源汽车等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方面,《条例(草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相应的应急措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排;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