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寺院装修引争议 法官调解解纷争
29.07.2015 16:48
本文来源: 法院
大通县人民法院塔尔湾法庭受理该案后的第二天,主审人适用简易程序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诉和答辩意见,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乔某某在被告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选定材料样品与所用材料不符,但用照明灯补偿的约定已被被告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接受,属于双方自愿行为。被告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不因再次用装修材料质量问题作为借口拒绝支付原告乔某某的装修款。在法官耐心解释法律法规后,被告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愿意给付10000元,原告乔某某愿意接受,并当庭履行。双方握手言和,并称赞法官耐心细致,认真为民解忧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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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201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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