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法官耐心调解案,当庭履行笑开颜

19.05.2015  17:05

          大通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成功调处了原告大通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12月8日,原告将其公司二楼外租区817平方米的营业场地租赁给被告张某某经营服装,并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每年租金300  000元,每年年初一次性交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经营场地,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截止今年5月,被告张某某共计给付房屋租金260  000元,尚欠付租金440  000元。原告公司曾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推脱不付,为此形成纠纷,原告大通某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拖欠的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44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原、被告讲解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并精心组织调解后,原、被告当庭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张某某当庭给付原告大通某某公司32万元人民币。庭审结束后,原告拿到现金向法官连连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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