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法官耐心调解案,当庭履行笑开颜
19.05.2015 17:0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12月8日,原告将其公司二楼外租区817平方米的营业场地租赁给被告张某某经营服装,并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每年租金300 000元,每年年初一次性交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经营场地,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截止今年5月,被告张某某共计给付房屋租金260 000元,尚欠付租金440 000元。原告公司曾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推脱不付,为此形成纠纷,原告大通某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拖欠的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44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原、被告讲解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并精心组织调解后,原、被告当庭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张某某当庭给付原告大通某某公司32万元人民币。庭审结束后,原告拿到现金向法官连连致谢。
本文来源: 法院
19.05.20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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