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过年团拜高兴饮酒 酒后驾车锒铛入狱
25.02.2016 16:4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5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桓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FH617号小型轿车,载乘其亲戚陈某某、阿某某、阿某甲、汪某某,从大通县多隆村到朔北乡,沿桥阴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永丰村时,车辆驶出路基,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阿某某、阿某甲受伤。经对被告人桓某某血液进行乙醇检验鉴定,乙醇含量为258mg/100ml。此事故经大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桓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不日被法院判处上述刑法。
本文来源: 法院
25.02.201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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