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水利投资完成情况专项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青水安监函〔2015〕331号
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水利投资完成
情况专项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水利部《关于开展2015年中央水利投资完成情况专项大检查的通知》(办稽察函﹝2015﹞1660号)转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以水利部《关于开展2015年中央水利投资完成情况专项大检查的通知》(办稽察函﹝2015﹞1660号)大检查内容为主,认真组织开展大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厅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负责部检查组的接待,汇报会的组织等。
(二) 规计处负责汇报材料、相关报表的填报和自查报告的汇总。
(三)建管处、农水处陪同水利部两个检查组,到抽查到项目的市(州)、县进行检查。
(四)由防办、水管、水保、建管中心、审查中心分别成立五个自查组,赴5个市(州)开展自查。
1.防办自查组:组长马晓潮,组员由本单位自定,具体负责西宁市开展自查,将有关自查报表和总结及时报厅规计处。
2.水管局自查组:组长马文海,组员由本单位自定,具体负责海东市开展自查,将有关自查报表和总结及时报厅规计处。
3.水保局自查组:组长张艳得,组员由本单位自定,具体负责海南州开展自查,将有关自查报表和总结及时报厅规计处。
4.建管中心自查组:组长陈成植,组员由本单位自定,具体负责海北州开展自查,将有关自查报表和总结及时报厅规计处。
5.审查中心自查组:组长达明昌,组员由本单位自定,具体负责海西州开展自查,将有关自查报表和总结及时报厅规计处。
三、有关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抽调人员成立自查组,提前做好与自查市(州)、县的衔接工作,自行组织开展专项自查。
2.自查结束后,各自查组撰写自查报告,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送厅规计处汇总。
3.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报表数据和总结。
4.自查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和各项纪律。
厅规计处联系人:乔建栋
电话:0971-6161032 邮箱:[email protected]
厅安监处联系人:李冰
电话:0971-6161075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中央水利投资完成情况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19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中央 水利建设投资完成情况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决策部署,按照部党组要求,经研究,定于2015年11月下旬,水利部派出检查组,在全国范围内,对2015年水利工程建设和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统一组织开展以“查进度、查质量、查问题”和“核数据、挤水分、保实效”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时间 2015年11月20至22日出发,工作周期10天左右。 二、大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大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安排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督导检查目前正在专门检查中,这次不再安排大检查),其中,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抽查的数量和投资不低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50%;对其它面上水利建设项目,凡是抽查到的县(市、区、旗、兵团师),核查其项目投资不少于该县(市、区、旗、兵团师)年度总投资的35%。 (二)大检查内容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10月末报送的《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表》填报情况,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投资量大的部分县(市、区、旗、兵团师)填报的投资计划执行数据进行重点核实,核查各地上报数据质量;检查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和抽查县(市、区、旗、兵团师)实际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大检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本次大检查由水利部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同组织,实行全国联动。 水利部组织52个检查组,组长由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及部稽察办稽察特派员带队,每组5人左右(其中,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组建的大检查组中的1至2名专家由部稽察办统一安排,专家相关费用由部稽察办在年度稽察费用中列支)。赴各省大检查组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确定,有多个组的省份明确其中一个为牵头组。检查组分组情况见附件1。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部同步组织对本级和本辖区内市(地、盟、州)、县(市、区、旗、兵团师)各级所属全部水利工程项目开展自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自查基础上,对每个市(地、盟、州)组织派出不少于一个组的抽查核查,抽查核查应覆盖除水利部本次大检查以外的全部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抽查核查的项目县(市、区、旗、兵团师)数量和项目投资占全部项目县数量和项目投资的1/3以上。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水利部。 (二)工作方式 此次专项大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大检查工程和县(市、区、旗、兵团师)的选取,要充分体现随机性、针对性。 1. 听取汇报。 一是听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2015年度中央下达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相关统计指标填报情况的汇报。二是听取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选取的县(市、区、旗、兵团师)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 现场核查。 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勘等形式,对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及相关县(市、区、旗、兵团师)2015年10月31日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及投资信息直报系统中上报的各类项目数据,核查比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填写《抽查项目2015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完成情况(10月31日)大检查表》(见附件2)、《抽查县(市、区、旗、兵团师)统计指标大检查表》(见附件3)。原则上每个县抽查项目不少于5个、抽查项目投资不低于该县年度总投资的35%。为确保大检查的真实性,被抽查的项目由检查组听取省、县汇报后再以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此次大检查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如实填写相关检查表格,严禁大检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现场核查项目主要资料清单》(附件4)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大检查准备工作。 (二)各检查组在大检查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切实履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做好工作。对大检查工程和县(市、区、旗、兵团师)的选取,要充分体现随机性、针对性。要通过大检查真正达到“查进度、查质量、查问题”和“核数据、挤水分、保成效”的目的。 (三)各检查组和各有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觉做到轻车简从、廉洁检查。同时,要切实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大检查工作安全顺利完成。 (四)请各检查组将此次大检查报告(附件5)和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于2015年12月2日前报送我部稽察办(同时发送电子版至 [email protected] )。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大检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参照附件5),填写相关表格(附件6),并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于2015年12月1日前报送规划计划司(同时发送电子版至 [email protected] )。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确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5年11月19日前告知各检查组联系人。 大检查工作联系人: 安监司:涂 剑 李 鑫 电话:63205269 规计司:王九大 张 岚 电话:63204442 63204273 建安中心:李振海 刘 燕 电话:63906447 63906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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