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2015〕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第112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西宁市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西宁市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
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效保障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70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大救助力度规范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青民发〔2015〕129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宁政〔2015〕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做到精准救助、精准帮扶,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体现党和政府关怀的重大举措。有针对性的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陷入生存困境的家庭进行救助,切实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对于维护“两节”期间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放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均可享受。重点救助城乡低收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家庭或个人。
三、发放标准
依照“托底线”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突出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的特点”要求,根据困难家庭支出情况,参照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标准,制定以下救助标准:
(一)因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报销、帮困、救助措施后,当年累计自付医药费30000元以下的,最高救助5000元;自付医药费30000—50000元的,最高救助10000元;自付医药费50000—80000元的,最高救助15000元;自付医药费80000元以上的,最高救助20000元。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灾难(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保险、帮困、救助等措施后,个人支出30000元以下的,最高救助5000元;支出30000—50000元的,最高救助10000元;支出50000—80000元的,最高救助15000元;支出80000元以上的,最高救助20000元。
(三)因子女就学导致家庭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最高救助5000元。
(四)对于已经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区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救助次数。
四、发放时间
2016年1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五、资金来源
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全部从临时救助结余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出现缺口的区县,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70号)规定,从城乡低保年度结转资金中支出。
六、救助程序
(一)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区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办结审批手续,并通过银行发放。救助金在10000元以上的,区县民政局做出审批决定前还须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同意。
(四)应急救助。 对情况紧急的,区县民政局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救助。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将此次发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加大投入,充实力量,确保春节前将救助金发放到困难家庭。区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具体实施;区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并做好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纪检监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区县纪检监察要对临时救助工作加强监督,对政策执行不力,或因工作失职导致救助对象认定不准确和未能按时发放到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完善机制
各区县要完善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本着“应救尽救”的原则,对于新出现的救助对象主动给予救助。
(四)加大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临时救助,积极参与救助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