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替人见证不料引来官司
16.10.2015 09:42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借条上空白处签字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借款人赖某应向出借人吴某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对吴某主张在借条空白处签字的黄某为共同借款人,因证据不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0日,赖某向吴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月利率贰分计算,按季付息。”与此同时,在日期之下角落空白处签有“黄某”的名字。然而,借款后,赖某在支付了41000元的利息后再未支付其他本金及利息。2014年3月,吴某经多次催讨未果,一纸诉状将赖某和黄某共同告上法庭,请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黄某辩称,他是赖某的亲戚,当时只是作为在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其签名也没有签在借款人处,而是签在借条落款日期以下角落的空白处,这就说明他不是借条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陈立烽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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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1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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