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及《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青府法〔2014〕9号)中“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实《青海省2018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任务台账》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分工要求,确保全省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密组织实施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清理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以及“选好人员、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审查梳理、征求意见、研究论证、会议决定、公布结果”的清理步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确定清理范围,统一清理标准
做好与第二次全面清理结果的衔接工作,上次清理的截至时间正是本次清理的开始时间。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要以2016年全面清理结果为基数,除对上次清理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外,还要对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两年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为进一步减少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凡在2016年清理中列入决定修改目录,此次清理工作开展前仍未完成修改且在实际行政管理中作用发挥不大的,一律列入废止目录;对在2016年清理中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但未实行统一编号的文件,应当采取逐步递减的方式,在每次清理中逐步废止或失效一部分,力争在2020年实现新旧规定的无缝对接,所有文件均落实统一编号制度。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按照以下清理标准实施: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二是经实施评估,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要予以废止。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四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对列入修改目录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五是对本应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未按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制定的文件,一律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重新制定。六是在两年来的专项清理中已经宣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列入此次废止(失效)目录中。
三、认真汇总统计,及时总结上报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实施时间为7月—9月(共3个月时间),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理结果进行认真汇总统计,并及时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市州政府填报表1、表2、表3、表4,省政府各部门只填报表2、表3、表4)。
省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市州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后,在省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各市州政府法制办也要将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市州政府网站及本地区政府刊物登载;各县(市、区、行委)法制办要将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乡(镇、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县级政府网站及本地区政府刊物登载。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我办将根据情况在全省进行推广转发。同时,我办将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联系人:张富财 0971-8252075
附件:表1、市州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表2、继续有效(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3、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4、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表1
市(州)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写时间:
分 类 级 别 | 规范性文件总数 | 废止、失效件数 | 拟修改件数 | 继续有效件数 | |
州市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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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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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市区、行委)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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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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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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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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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继续有效(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序号 | 名 称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关 | 发文日期 | 实施时间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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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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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序号 | 名 称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关 | 发文日期 | 废止、失效时间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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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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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序号 | 名 称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关 | 发文日期 | 完成修改时间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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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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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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