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嫂纷争终了结 当事人锦旗送法官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姑嫂关系,双方诉争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富强巷房屋一套,原由西宁市房管局城东区花园南街房管所管理,2006年后,该房产由被告新丰物业公司管理。该房产由城东区花园南街房管所管理期间,被告马某某之父与花园南街房管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01年6月30日止。但其父实际租住该房屋至2003年去世。在去世之前,被告马某某一直与其共同居住。2007年10月29日,原告吉某某与被告的哥哥马某某登记结婚后入住该房屋,未与花园南街房管所续签租赁合同,但继续交纳租金至2010年12月。2011年4月12日,吉某某之夫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吉某某及养女继续居住,2011年6月,因被告马某某与原告吉某某母女为该房屋发生争执,吉某某母女遂搬出了该房屋,并将房屋租赁合同交还被告新丰物业公司,该房屋由被告马某某居住。原告吉某某以母女俩无处安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某与新丰物业公司给付补偿费和过渡费。
对该案的审理几经周折长达一年多时间,始终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案件到了王洪玲法官的手中后,她认真听取了原告的诉求,以人民法官爱民、亲民的情怀和主持正义的睿智,快审快结,作出了被告一次性给付吉某某经济补偿15000元,新丰物业公司给付过渡费5000元的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随后,她访公安、跑社区、找民政,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帮助原告吉某某母女解决了户籍落户问题和低保问题,给原告今后的生活铺平了道路,使母女俩看到了希望,为今后的生活增添了信心和勇气。
回想到办案法官为此案连日奔波,认真细致、苦口婆心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厌其烦地调解,为感谢法官这种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精神,吉某某将精心制作的锦旗亲手送给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