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14.05.2014  13:33

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医疗保健机构,省级有关行业系统、民营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53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顺利开展,促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融合、全力推动妇幼健康服务事业发展,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水平,我委研究制订了《青海省关于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5日

 

       

 

 

 

 

关于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方案

201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公布实施20周年。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53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顺利开展,促进卫生计生系统融合,全力推动妇幼健康服务事业发展,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水平,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扎实推进“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管理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全国、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群众满意为标准、科学管理为基础、综合改革为动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紧紧围绕“妇幼健康年”活动,着力推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质升级,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努力园青海妇女儿童的“健康梦”。

        二、总体目标

通过“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以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为契机,以更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模式、改善基础设施、规范医疗保健技术、强化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公共财政保障为支撑,着力加强妇幼保健、产儿科标准化建设,推进孕产妇住院分娩,强化出生缺陷干预,降低孕产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确保《两刚》妇女儿童主要健康指标如期实现。

具体指标: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5/10万、12‰和15‰;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5%,其中城市≥95%、农村≥90%,高位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新生儿疾病筛查率≥60%,其中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80%、乡镇卫生院≥5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95%,农村≥80%;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城市≥85%,农村≥75%。

      三、活动主体

  全省各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母婴技术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事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

      四、活动内容

  (一)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卫生职能。

        1、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质量。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青海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源整合契机,理顺管理体制,有序推进全省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一步提升儿童和孕产妇保健管理水平,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能力建设,深入推广妇幼卫生适宜技术,提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全面推进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2、充分发挥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受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严格按照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要求,规范统一帐册、表等妇幼卫生信息报表,完善妇幼卫生信息收集渠道,确保信息质量,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加强对乡、村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培训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工作管理机制和考核体系,切实提高基层妇幼健康服务水平。

        3、坚持人本理念,抓好项目落实。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深入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检查、农村育龄妇女补服叶酸、6-24月龄婴幼儿营养补充、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等项目年度任务,全面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组织开展妇幼健康社会宣传和科普知识传播活动,提高农村妇女妇幼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自我保健意识。

        4、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服务跟进。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承担本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乡镇(社区):要重点抓好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妇幼保健任务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采集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村级:要做好村级孕产期检查、产后访视、儿童保健、随访、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等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药具发放、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二)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1、开展妇幼健康年活动。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  照“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要求,规范和完善产、儿科、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妇幼健康服务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以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率为重点,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年内按照国家修订的爱婴医院评估标准推进爱婴医院复核评估。省级成立专家组将对各地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和评估。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制度建设。通过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加强和完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技术及业务管理规范。 

          3、开展妇幼健康服务“人性关怀活动”。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做到优化流程、简化环节、科室布局合理,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   

        4、拓宽妇幼健康服务范围转变服务模式。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调整职能,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工作平台,将适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落实到乡镇社区。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基层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指导、健康教育、一般生理服务和心理服务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妇幼健康服务的内涵。 

    (三)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

  1、开展  “妇幼健康服务年”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培训、例会、咨询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健康教育活动。组织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分赴各县(市、区)、乡镇(社区)开展宣传、培训、咨询等健康教育活动不少于5次。各县(市、区)要组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业务人员深入乡村、深入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育龄妇女及孕产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知晓率达80%以上。

  2、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以县为单位全面开展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限价和住院分娩分级管理。鼓励开展参合农民在本辖区内乡镇及本县内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正常住院费用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每人予以500元补助,高位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超出正常产补助标准的,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进行报销。

3、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全面推广“降消”项目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建设模式。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急救快速联动机制,在县级急救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24小时畅通的孕产妇急救电话,组建县级专业技术骨干组成孕产妇急救队伍。

4、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和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高危孕产妇管理列入对各医疗保健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高危孕妇专案管理制度完善高危孕妇会诊、转诊工作规范。开展孕产妇死亡监测、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围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5、全面推进产儿科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技术服务规范和考核,组织开展示范产、儿科创建评选活动。进一步推广规范、及时、有效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完善新生儿窒息复苏及新生儿急救设施设备配置。

  6、严格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母婴健康安全。加强执法力度,逐级开展母婴保健技术专项执法检查。 

    (四)实施干预措施,有效预防控制出生缺陷。

        组织开展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积极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教育。倡导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全面落实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加强婚前健康教育,改进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模式,提高婚前检查率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推进产前诊断工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面,提高筛查质量,注重后期治疗,做做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

    (五)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专项技术培训。落实好每县10名儿童医疗保健人员培训任务,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儿童保健和常见病防治基本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好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建立健全市(州)、县两级妇幼保健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对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卫生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进行轮训,培训覆盖面达90%,培训合格率达95%。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的组织、统筹和协调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医疗保健机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辖区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督导,确保工作进度。要定期研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列入年度主要考核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做好宣传动员、加强动态管理。

          1、各地根据《活动方案》制订“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措施,认真做好宣传发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和亮点,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将活动方案报省卫生计生委。

          2、2014年4月至11月,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认真落实《青海省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和本地区活动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各项活动。

          3、加强对“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的动态管理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及时报告重大活动和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各地每月上报专题活动简报不少于1期。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地“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开展情况及先进事迹、典型经验作专题报道。

     2014年12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进行总结,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对各地的活动情况进行考评、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因工作不力影响本地及全省工作进展的给予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加强与宣传、公会、妇联等部门的合作,发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开展活动,形成各级领导重视、部门大力支持、全系统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各地要将活动开展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突出惠民利民,改进服务作风,着力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制订好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注重重点、注重亮点、突出特色、创新载体、丰富内容,提高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三)各地要充分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结合妇女节、儿童节、母亲节、交流会等重要时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