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本次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本次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对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二、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856号文件规定,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对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我委将及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生产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由生产企业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我委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后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四、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文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部门协作。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是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临床用药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价格、卫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使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能够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委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2、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