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试销企业确定

28.05.2014  12:12
      为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积极探索用药品监管模式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有益经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全省20家药店为婴幼儿配方乳粉首批试点销售企业。

      从今年5月起,我省用一年时间在全省遴选的20家药店开展此项试点工作。其中,西宁市5家,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各3家,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各1家。该局明确了药店申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营业执照》等所具备的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药品经营时间达到3年以上;无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具备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配备计算机,能将有关数据上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该局要求在试点工作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杜绝来历不明和问题乳粉进入药店销售,确保试点药店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可溯、手续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