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通讯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也应承担责任

09.12.2014  11:37

        近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原告徐某系祁连县马某经营的宾馆员工,在上班期间,遭人殴打,最后迫于无奈从二楼窗户跳下,后经司法鉴定伤情等级为伤残8级,原告认为在被告马某经营的宾馆打工,没有保证原告的安全,遂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审理后,对双方进行了多次的调解,马某称原告是因为参与打架受的伤,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办案人员对被告进行了法律解释,认为此次事件,宾馆要负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宾馆作为经营者,要保证员工及住宿人员的人身安全,但是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造成他人损害的,宾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宾馆的经营者根据相应的过错责任承担了一定的赔偿,此案得到圆满的解决,并且受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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