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开展2014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及演练周活动的通知

16.05.2014  19:33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深入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的通知》(安组委办〔2014〕7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办〔2014〕41号)要求,为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及演练周活动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检验应急预案实用性、应急机制科学性、应急体制合理性、应急法制适用性的必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和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能力、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以贯彻“应急处置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总要求,紧紧围绕安全监管中心工作,安排部署和组织各级政府、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开展应急演练活动,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应急演练、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技能培训等活动,普及应急知识、增强应急意识,全面提升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应急演练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和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认真督促、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扎实开展应急演练及“演练周”活动。

二、演练时间

2013年5月至11月,其中6月16日—6月22日为应急演练周。

三、演练单位和内容

(一)部门及行业演练。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安委会综合协调作用,积极组织协调交通、建设、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及铁路、电力、民航、燃气等行业领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城市燃气、道路交通、消防、商务、电力、铁路、民航及购物餐饮场所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二)地方政府演练。各市(州)、县(区、市、行委)安委会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应急演练周”活动,突出地方安全生产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活动,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届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工作组,监督检查各地区“应急演练”活动开展情况,并利用安全生产网等信息平台宣传交流各地区经验做法。

(三)企业演练。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结合本单位特点,加强政企联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活动;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并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将应急演练列入行政执法内容,监督检查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实效,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将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纳入本地区、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整体方案,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活动开展情况,确保应急演练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讲求方法。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不求大求全,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的要求,组织指导辖区内和所属企业开展好各类应急演练工作。

(三)总结评估,不断完善。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注重总结演练工作的成功经验,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的不足和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适时修订完善相关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实用性。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行业部门的应急演练周开展情况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总结,分别与7月5日、10月2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与应急管理处。

联系电话:0971-6139972 (带传真)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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