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
各产煤州、县(市、行委)安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做好当前及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做到明责、知责、履责,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
(二)各煤矿企业要抓好隐患常态化自查自改工作,切实防止“想不到、查不到、管不到”的问题,确保重点环节管理到位、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治理到位。对目前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督查检查和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体检”查出的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和隐患(见附件1),要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抓紧整改。
(三)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公司、西海煤炭公司、义海能源有限公司、大头羊煤业公司要向所属煤矿分别派驻由公司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实行24小时盯守,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绿草沟煤矿、铁迈煤矿、五彩通正荣鱼卡煤矿、振兴煤矿等有上一级公司的煤矿也要派驻工作组。派驻工作组情况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海西州大头羊一矿、大头羊二矿等托管煤矿,要加强统一管理,严防出现责任和管理“两张皮”。绿草沟煤矿、振兴煤矿、宁缠第一煤矿等3处15万吨/年煤矿,要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煤矿兼并重组政策,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兼并重组。
二、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要深入落实煤矿安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科室和人员,并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各产煤地区要参照青海煤矿安监局制定的《青海省煤矿风险等级划分表》(见附件2),结合监管执法情况,逐一细化辖区内所有煤矿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一矿一册”建档,明确重点监管矿井;制定“一矿一策”监管措施,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三)州级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列入去产能和长期停工停产矿井,逐矿明确盯守或巡查人员,逐矿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重点监督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是否有效防治,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生产,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等情况;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要审查整改方案和措施,限制入井人员,限制供电、限制供给火工品,严防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已被责令停产停工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要落实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确保停实停到位,并加大巡查、突击检查力度,严防明停暗开。对已经关闭矿井,要严防死灰复燃。州级安委会办公室于11月25日前将逐矿盯守或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各产煤地区要按照分级验收的原则,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程序及签字手续。除省属煤矿外的其它煤矿,由各产煤地区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并经有关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各产煤地区要加大对灾害严重、管理薄弱、问题突出、存在重大隐患、安全上不放心的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尤其是对“三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采掘工作面致灾因素未查清、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到位的矿井的执法频次。
(六)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矿安监局将建立分片联系指导制度。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监管工作的建议。
三、狠抓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
(一)各产煤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厉惩处超层越界开采、非正规开采、“五假五超”、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通风、抽采、安全监控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以及《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15个方面64种重大隐患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要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导致事故的企业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并进行公开曝光。加快事故调查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责任追究情况向社会公布,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对于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走过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未履行地方安全监管职责,监管和巡查责任不落实,违反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朱绍辉,0971-6137207(带传真)。
附件:1.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清单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