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将建安全生产“黑名单” 不重视安全将“寸步难行”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 崔永焘 报道)记者日前从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获悉: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建立起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促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冶金、建材、商贸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2016年底前,我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各级相关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省安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以及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的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在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此外,我省还要求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相关链接:我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时间表
2016年底前,我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2017年底前,依托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市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2018年底前,全面建成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