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安全监管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11.03.2017  00:26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西宁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了由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各处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

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先由承办部门承办人具体介绍案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本部门集体讨论形成的拟处罚意见;再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副主任依次发表意见,最后由主任发表意见。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

凡是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案件调查的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由其在5日内完成审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的种类幅度符合自由裁量标准的,签署审查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报主管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