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交流机制 激发队伍活力

10.09.2014  17:21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提升执政水平意见精神,强化司法厅系统“三基”建设,进一步拓宽机关干部、基层干部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渠道,提升司法厅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综合水平,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开展,省司法厅党委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司法厅系统干部双向交流任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大厅机关与监狱戒毒系统、监狱系统与戒毒系统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打破以往厅机关与基层单位间干部极少进行交流任职的局面。
  《意见》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厅系统干部交流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坚持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干部交流任职的形式、条件、程序和管理使用作出了的规定。《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培养性交流的力度,司法厅系统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特别是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将被纳入组织培养渠道。将有计划地安排长期在机关工作的干部,到下级机关或基层工作,同时从基层选调优秀干部到上级机关工作。《意见》指出,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交流接收单位的工作特点,多岗位培养锻炼年轻干部,尽量安排到综合性或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多参与中心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搭平台、压担子、给机会,使干部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提高能力。《意见》中要求每个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的分工调整原则上将不少于两次。同时,将干部在交流任职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干部时的重要依据。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加强基层工作,接受锻炼。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意见》的出台,从统筹厅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围绕强化干部管理,着力构建干部流动的良性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为司法厅系统干部双向交流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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