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实施以“鼓励办案”为原则的随机分案制度
长期以来西宁中院采取人工分案,立案部门受理案件后移送业务庭,再由各业务庭庭长确定案件承办人。在这种分案制度下,分案权掌握在庭长手中,案件的分配完全由庭长决定。对于庭长来说,既可利用分案权优化配置庭室的审判资源,使其人尽其才,提高整个庭室的审判质效,但也存在分案不公正的情况。部分能力强的法官均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但在考核时办案数却不如一般法官;遇有说情打招呼的案件,有交给其“信得过”的法官办理的情况发生,案件分给谁、分多少完全取决于庭长的个人意愿。因此,传统的人工分案具有典型的“人治”色彩,不利于分案工作的良性运转,极可能导致司法资源配置不科学或司法不公。
电脑随机分案能有效克服传统人工分案的弊端,避免了“点人办案”和“点案承办”等人为因素,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本次试行的电脑随机分案适用于西宁中院受理的全部案件。系统将根据法官的办案指标和未结案件数,自动计算法官的工作量,由电脑系统根据法官在办工作量的情况,由程序随机确定案件承办人;电脑随机分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承办人,只有重大影响、涉群纠纷、具备回避事由等七种规定情形,才能进行手工调整或指定法官审理;电脑随机分案还极大缩短了分案环节的用时,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鼓励办案原则”在随机分案办法中的实施,可以给未结案件较多的法官少分案,而对未结案件较少,且办案效率较高的法官相对多分案,这样既能防止有的法官无案可办,也可避免出现有的法官手中的案件形成阶段性积压,既能充分发挥法官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办案,办好案,又能有利于入额法官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同时结合绩效考核办法的修订也有利于促进业绩考评的公正性,避免消极办案的情况发生,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
西宁中院分案工作的改革,实施以“鼓励办案”为原则的随机分案制度是在分案工作上的有益尝试,也是审判执行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在规范司法办案和完善审判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之一。与传统的人工分案相比,从某种程度上说,“随机”、“鼓励”相结合的分案制度实现了“审判管理与法官主观能动性”有机统一,在技术上具有可操作性,这种分案制度能使司法资源得到公平配置,促使法官主动选择公正、高效、廉洁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