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制定实施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职工疗休养工作办法
18.08.2015 03:08
本文来源: 总工会
为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疗休养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一线职工身心健康,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总工会近日制定实施了《青海省总工会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职工疗休养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规定,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经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以及省级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工会,按照相关规定,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争取政府(行政)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衔接、协调和配合,做好本地区、本单位职工疗休养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疗休养主要面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一线职工,优先安排以下职工:高海拔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一线优秀职工,如青南地区、茫崖地区、环湖地区的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事苦、脏、累、险等的一线优秀职工,如养路工、环卫工、建筑工、矿工、井下工、炉前工、执勤交警等。
《办法(试行)》同时对疗休养地点、人数及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疗休养地点安排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复建立的工人(职工)疗休养院(所),如北戴河、杭州、厦门等地的院(所)。各级工会根据职工的工作生产实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的情况下,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人数和时间,每批次人数不超过30人,时间不超过10天。
疗休养内容主要有,采取召开事迹报告会、座谈会和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形式学习交流;根据经费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为职工提供体检、理疗等服务;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疗休养内容。
《办法(试行)》要求各级工会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结算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
本文来源: 总工会
18.08.2015 03:08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