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制定实施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职工疗休养工作办法

20.08.2015  20:53

   记者8月17日从省总工会获悉,为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疗休养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一线职工身心健康,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总工会近日制定实施了《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职工疗休养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规定,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疗休养主要面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一线职工,优先安排以下职工:高海拔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一线优秀职工,如青南地区、茫崖地区、环湖地区的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事苦、脏、累、险等的一线优秀职工,如养路工、环卫工、建筑工、矿工、井下工、炉前工、执勤交警等。

  《办法(试行)》同时对疗休养地点、人数及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疗休养地点安排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复建立的工人(职工)疗休养院(所),如北戴河、杭州、厦门等地的院(所)。各级工会根据职工的工作生产实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的情况下,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人数和时间,每批次人数不超过30人,时间不超过10天。

  疗休养内容主要有,采取召开事迹报告会、座谈会和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形式学习交流;根据经费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为职工提供体检、理疗等服务;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疗休养内容。

  《办法(试行)》要求各级工会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结算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