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言:实现财产公开要破除隐私论等误区

13.05.2014  19:01
      中央领导创造了很多反腐败、抓作风建设的条件,习近平在很多的场合都在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性。我觉得这都对我们下一步进行深入的反腐败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在财产申报方面,香港的廉政公署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最好的范式,它既是中国文化的延续,同时又接受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制度。我们完全可以把它作为参照,来考虑我们的财产申报应该怎么办。

      当前有一种意见是搞财产申报会造成国家政治上的混乱、官员的反抗,效率的降低,甚至连反腐败也会受到阻碍;还有一种说法是财产可以申报,但是一部分要保密,一部分还要暗箱操作;第三种说法认为财产申报必须要搞,并且以后要全面公开。三种说法都不够有说服力。我觉得目前财产公开要破除四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隐私论”,认为官员同样是公民,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论”如果不破除,财产申报的阻力会非常大,甚至影响到我们的决策层。财产情况的确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对个人隐私保护程度的高低,确实体现了一个社会法制文明进步的程度,国家近几年也在加大这方面的建设。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文明程度不高,尤其是法制意识不强。所以官员有“财产申报侵犯了隐私权”的想法很正常。

      个人信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官员作为公民,自然有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官员作为公权掌控者,要谈隐私权就离不开公众的知政权。知政权是知情权的一种,指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知政权表明作为社会主体的公众有权利了解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年龄、学历、经历、道德、亲属、家庭、能力、财产等情况,官员有向公众公开自己信息的义务。恩格斯曾经指出,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我觉得这句话有深刻的意义,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对官员进行监督的前提必然包括了解官员的隐私,特别是和任职密切相关的一些隐私,这个道理对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的公民和官员,都是不容置疑,但在中国内陆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甚至有些地方官员还出台政策文件来对抗财产申报,我觉得很可笑。所以我们要斩钉截铁的告诉官员,如果这点做不到,你就没有资格当官员。

      第二个误区是“自律论”。一些人认为财产申报制度是由官员自觉自愿提供财产信息,所依靠的还是官员个人的自律意识。我们不可能寄希望于腐败官员的自证其罪,我们以往的干部进行了财产申报后,基本上没有人过问,这使得财产申报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尽管自律很重要,但不能完全依靠自律,更多的是要预防。意大利法学专家贝卡利亚有一句名言,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我觉得这句话很有意义。公职人员公布财产信息是最好的监督预防,我觉得自律是靠不住的,我们还是要靠法律。

      第三个误区是“无用论”。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申报没有法律根据,申报的人又那么多,法不治众,认为即使申报了也是一种暗箱操作。这个误区在财产申报实验区也出现了,广东韶关搞了一次财产申报试点,在财产申报结束后发现申报内容非常复杂,最后制定了两条规则,一是申报情况一概不在网上公布,二是这些内容只有市委书记和市长可以看。这样的财产申报没有任何意义,某种程度上还给一些官员制造了掌控干部的武器,这种做法是很荒唐的。

      第四个误区是“风险论”,怕财产申报会引发民众情绪、影响政治稳定,有人甚至认为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很快,主要是政治稳定带来的,提出“不折腾为好”。其实如果不尽早的去解决腐败问题,社会便会积重难返。

      解决社会风险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财产申报。公开会产生力量,公开才能获得百姓的信任。我们之所以对官员没有信心,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不知道官员们在背后都干了些什么。

      要解决财产申报问题真的非常艰难。最早提出财产申报是瑞典,至今有230多年,中国最早提出财产申报是在1988年,到现在也有26年了。用26年的时间都没有推动财产申报,否决的力量来自于人大常委、政治局常委。所以我很赞成前面的专家提到的,财产申报要想实际操作,一定要从最高权力开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上讲到,2013年我们的反腐败取得了很好地成就,原因在于“我们是以上带下取得的好成绩”,我觉得这句话总结的非常好,就像他十八届一次会议代表七个常委上来发言时讲到的“打铁还要自身硬”。推行财产申报最简单办法,就是按照权力是自上而下运行的规律,自上而下进行财产申报。其次,推行财产申报,需要制定财产申报法。所有国家在进行财产申报的时候,都逐渐形成了财产申报法。在这一点上我不同意林喆教授的观点。在原来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加几个环节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原来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已经很多了,中央办公厅和各路单位都出台了文件,我觉得这些文件可以全部宣布无效。政策制定了、提出了,但是执行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共产党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永远不宣布这个政策无效。如果按照原来失败的申报条例走下去,还是会失败。我觉得我们要宣布现有的关于财产申报的制度规范全都作废,从现在开始制定一个财产申报法,用法律来推动财产申报。

      我们积压了这么久、这么深的问题,如果有了相关法律,并要求全部公开,一定会产生种种质疑。财产申报问题虽然很复杂,但我们要学会简单化操作。第一是以上带下,第二是一定要制定相关法律,如果没有法律,很多官员还很漠然。有法律才会有压力,最终会有效果。

      李成言: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中国政党政治、中国农村发展政策。著有《中国农村发展政策分析》《现代行政领导学》等

                                                                                                                          选自  凤凰网大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