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严制度 提升治理水平 ——三论深入学习贯彻2016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
本报评论员
“‘十三五’时期,必须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绿色发展,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在刚刚闭幕的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再一次强调了“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也是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之后,中央提出的第三个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意志决心,体现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新期待的鲜明态度,体现了从源头和全过程各环节加强环境保护的新思路。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应对当前环境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陆续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环保部门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就要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汇聚各方力量,产生最大合力。面对环境保护的严峻现状和人们群众对良好生态产品的巨大需求,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当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解决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仍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产业结构偏重、发展模式粗放等问题仍然存在,经济总量和增量仍在持续上升,污染物新增量依然在高位。可以说,“十三五”时期,环保部门最重要的一项政治任务就是打好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保短板攻坚战,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事关执政党形象,事关人民群众信任;确保这一目标实现,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必然是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特征、符合当前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必须以全过程管理为链条进行制度创新。当前要重点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制度,将排污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总量控制指标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化,切实落实企业责任。要通过构建系统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在源头上,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防止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预防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要务,也是最好的治理。环保部门要坚持打好空间管控、环评把关、标准引导等预防的组合拳。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推动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着力解决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
要在过程上,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约束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不负责任行为。通过构建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等问题;通过构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排污许可、达标排放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等问题;通过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等问题。
要在后果上,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追究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党政领导者责任。我国生态环境的问题与不全面、不科学的政绩观及其干部任用体制有很大关系,要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要实行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让胆敢违法者付出代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具有引导、规制、激励和服务的功能。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既要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又不能脱离实际操之过急;既要综合考虑公众环境质量诉求,也要把握环境指标可行可达、经济社会可承受等因素。只要不折不扣地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就一定能够为实现“十三五”末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目标提供可靠保障,进而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