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制定实施《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审执协调联动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新闻发布会

20.05.2016  15:23

        5月20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制定实施《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审执协调联动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新闻发布会,邀请了州电视台、热贡电视台、黄南报社、青海法制日报社的记者同志参加,同时也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群众代表参加。并通知各基层法院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的负责人及本院各庭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发布会上,黄南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武允跃首先说明了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的意义,之后对《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审执协调联动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率的实施意见(试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是关于对诉讼指导、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的要求。立案阶段加强风险提示,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合理预期;审理阶段加强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顺利参与诉讼进程;在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加强释明工作,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加强释明工作,提升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二是关于对调解、和解工作的要求。在倡导调解、和解工作的同时,评价调解、和解工作质量和效果。对调解协议实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尽量设置调解书履行保障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加大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和债务履行担保制度,确保争议财物、诉讼标的可控性;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三是关于督促履行制度。审判业务庭承办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向义务人进行督促履行。“督促履行”的作用是达到及时兑现诉讼结果,从源头上消减执行压力,尽量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因采取强制措施而带来的矛盾激化。弥补案件审结后到强制执行期间对当事人无监督制约机制的空间,为案件自动履行打基础。四是关于跟踪履行制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由审判部门交由执行机构跟踪履行,主动掌握义务人动向和财产状况;案件移送执行机构后,执行机构应主动联系案件当事人,审查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情况,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状况。五是关于执行程序中的促进自动履行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应主动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主动对规避执行行为处罚惩戒,促使案件的顺利执结。六是关于对自动履行率等指标的考核。移送跟踪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案件执结率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目的是综合评价审判执行部门落实促进自动履行率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最后,武允跃副院长强调,制定实施《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审执协调联动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率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实践和检验。希望在座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黄南两级法院立审执协调联动促进案件自动履行工作,同时也希望在做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我们也将全力以赴、全身心投入,确保黄南两级法院立审执协调联动促进案件自动履行工作顺利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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