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链接: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解析项目投资“三部曲”
新华网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安蓓)国务院18日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这是2013年以来我国第二次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行修订。两次修订后,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合计减少约76%。
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是如何区分的?
2004年以前,不管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都实行审批制。审批制在我国产业布局初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审批制的一些弊端开始显现。
在审批环节上,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审批,严重影响了企业投资效率和效益;在审批内容上,既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条件,也包括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政府实际上代替企业行使投资决策权,职能“越位”却不承担决策失误责任。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度。
——核准制。国务院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核准范围和权限作出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外部性”条件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审批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