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审理一起由欠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12.04.2016  19:08

        近日,互助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薛某支付原告薛某某欠款30000元。 

        2015年8月,被告薛某向原告薛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底被告返还原告薛某某现金30000元。到了年底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未果诉至法院。被告薛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并辩称此款不是借款而是工程介绍费,如果介绍的工程盈利给付三万,亏了就不给付。   

        法院认为,从本案原告陈述和出具的借条来看,双方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因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直接证明被告于2015年8月6日从原告手中借款30000元现金,被告辩称此款不是借款而是介绍费,但被告无证据予以证实,法庭无法采信。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角度看,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出具了本案关键证据──借条,完成了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被告反驳称此款为介绍费等备注内容,对此被告有责任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被告未出具相应证据则依法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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