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景汉朝副院长在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视频会上的讲话精神,刑一庭在受理执行机关报请的罪犯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于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就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执行机关的意见和罪犯的陈述,并当庭宣判不予减刑。
随后,张守东副院长组织刑一庭庭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与检察机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案件承办人首先对案件审理情况及裁定不予减刑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张守东副院长指出,这起减刑案件是全省范围内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西宁中院依法按程序规定及时公示、公开开庭审理,确保司法公开、公正、公平。同时指出了本案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执行机关提请的关于罪犯的立功表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立功情节不予认定。其次,执行机关未向法院提交罪犯具有悔罪表现的具体证据,本院对罪犯减刑的幅度无法掌握,故未作出减刑裁定。另外,从本案的审理可以反映出执行机关(看守所)对服刑罪犯的奖惩考核措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留所服刑罪犯改造情况不具体,认罪悔罪无详实材料。针对以上问题,西宁中院将协同检察机关加强与执行机关的沟通交流,督促执行机关依照司法部《关于积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完善奖惩考核办法后,向法院提出具体的减刑意见,在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同时确实维护罪犯应有的合法权利。
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西宁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表示充分肯定,做到了司法公开、透明,在听取了张守东副院长及承办人对为什么不予减刑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分析后,也明白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认为这样的结果也防止了司法腐败,维护了司法工作。有的代表、委员提出法院即认定罪犯有悔罪表现,是否考虑酌情减刑一、二个月。对此,张守东副院长将减刑案件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代表进行详细的解答,强调审判人员必须依法审判,做到有理有据,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能“凭感觉”,同时,此次的裁定只是对执行机关提请的立功表现未予认定。检察机关也认为罪犯监督防止监管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立功情节的认定,对不予减刑的裁定表示认可,并表示就罪犯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以提请减刑的情况将尽快与执行机关沟通,规范奖惩考核办法后再次向法院提请减刑。对于部分代表、委员建议西宁中院可以在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时邀请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张副院长表示,今后西宁中院将规范减刑案件审理,在案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媒体进行报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通过座谈交流,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次案件的审理及裁定十分认可,均认为这是一次公开、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审判。张守东副院长对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市中院将继续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一如既往的做好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