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法院:宣判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被告人冯某、胡某、闫某、勇某、元某、方某系我市外来务工人员,自2012年开始,上述被告人在本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出租房内生产豆芽时,添加“无根素”和“AB粉”后在本市城西区海湖路批发市场及城北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出售牟利。2014年1月上述被告人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生产豆芽时添加的白色粉末约1500克(AB粉),毒豆芽合计8200斤。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从所扣押的豆芽中分别鉴定出有毒物质6—苄基腺嘌呤成分0.5ug/kg、1.3ug/kg。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检测报告,豆芽卫生标准,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均辩称自己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无根素”和“AB粉”是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且之前办理过食品检验证、卫生许可证等资格证,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适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品原料”,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而上述被告人完全不顾豆芽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规定,非法获取“无根素”、“ AB”粉等禁止添加的非食品的原料,并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予以添加,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严重危害到群众的身体健康。
最终,城西法院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各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同时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