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温不达标可向建设部门投诉

19.12.2017  09:31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有市民致电晚报热线,反映自家的供暖温度达不到标准,给物业反映后也没有得到解决,这种情况应该向哪里反映。还有市民说家中的温度自己量的只有15度,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量的却是17度,像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

  就此,记者联系到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据介绍,根据《西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供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6度,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取暖费。

  据了解,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原因很多。首先,西宁的供暖期是从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其他时间供热管道处于休眠期,这期间有些管道内部会出现堵塞等情况,到了供暖期势必就会影响到室内的供热。其次,一些新入住的小区,居民并没有打开家中的供热阀门,这也会影响到室内取暖。另外,室内温度也取决于房屋的位置,一些小区的管道老化,一楼或者是顶层、靠边的房屋温度就会比其他位置的房屋室内温度低一些。用户在感觉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以先与供热企业联系,由供热企业负责查找原因。如果供热企业不解决,可以向办事处、区建设局或者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区建设局了解情况后,将会督促供热企业人员入户测温、查找室温不达标的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一些因管道老化等原因造成温度不达标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适当减免取暖费。华能和城达两家企业负责供热的小区如果出现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投诉,其他供热企业供热的住户可以直接向各区建设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