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实现城乡统一

19.04.2016  02:15

  4月17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指出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据悉,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经济上的扶助。

  2013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发出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