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致其猝死获刑

18.03.2016  08:47

  青海新闻网讯 湟源县的柴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不到两年,又在宾馆内容留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其中一人吸食毒品后猝死。不久前,湟源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8月19日17时许,柴某某在湟源县一宾馆内登记客房,并使用自制的“冰壶”吸食事先买好的冰毒。随后,铁某某、吴某某(女,1997年出生)通过电话联系到柴某某后,也赶到了柴某某登记的房间。三人便开始轮流吸食冰毒,吸食结束后,吴某某一直在床上睡觉休息,并告诉柴某某和铁某某自己感到不舒服、恶心,期间呕吐了两次。次日凌晨4时许,柴某某、铁某某发现吴某某口吐白沫并伴有出血,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吴某某被送往湟源县人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5时许,柴某某、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死者吴某某的心血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湟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吴某某符合吸毒后猝死。法院经审理认定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致一人吸毒后猝死,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柴某某年龄只有二十几岁,但从十八岁起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07年至2013年间,柴某某因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先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零六个月、八个月,最后一次服刑完毕被释放是在2013年11月19日。虽被告人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多次犯罪后并没有实际的悔改行为,反而因容留他人吸毒导致一位花季少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再一次使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