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生存现状堪忧三部门出台文件保障导游劳动权益

31.07.2015  15:43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李琳):今年五一期间,云南一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将导游这一职业再次推到风口浪尖上。事件的背后,暴露出导游生存现状堪忧。近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对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不久前,云南一导游因游客购物少而辱骂游客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导游生存状况的关注。记者也就此采访了几位导游:

  “我们不是有固定工资,而是说有团就有钱,没团就没钱,很多导游都是没吃没住没底薪。

  “(应该)有底薪,上头有补助,起码能达到北京人平均工资的标准,我们每天早上六点钟出门,我下班的时间是八点,一天工作16个小时,最后我挣的比普通人还少。”

  我国目前有导游95万多人。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导游并没有基本工资,只有半数的人有带团补贴,所以大部分导游只能倚仗客人消费才能得到佣金。新《旅游法》实施之后,导游通过游客购物获得高额回扣的行为虽然大大减少了,但现实中仍有不少牺牲导游劳动报酬为代价的“低价游”旅游现象,因此导游的劳动权益还是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出现了云南导游辱骂游客等极端恶劣的事件。

  根据国家旅游局、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这份意见,旅行社应当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合同期限应在一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应明确导游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内容。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副司长唐兵介绍说,《意见》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做了规定:“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尽快建立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特别强调,旅行社应该按规定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目前,我国除了个别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有固定导游外,绝大多数导游都是临时聘用。有的甚至身兼数家旅行社导游。《意见》也关注到这部分临时聘用导游的劳动权益保障,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管理处处长王永生介绍说:“规定中首先明确了临时聘用导游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在这基础上,实践当中旅行社和旅行社之间导游人员的资源配置不匹配,业务需求也不匹配,可以允许旅行社之间导游人员的借用,但必须通过原单位同意,双方也要签订劳务协议,这样有利于解决临时聘用导游的社会保险权益问题。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导游职业的劳动保护以及职业培训,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的试点工作等进行了规定。《意见》强调,有关部门将督促旅行社与导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旅行社,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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