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青海 四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9月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据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张生杰介绍,《方案》分总体要求、重点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提出了我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同时,还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加快管理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等方面保障改革工作。
《方案》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向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0.33公顷以上,其他农用地0.67公顷以上,其他土地1.33公顷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1.33公顷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赔偿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不适用本方案的情形,即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方案》明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也就是赔偿义务人应当赔付的费用,主要有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工作程序包括开展初步调查和鉴定评估、进行赔偿磋商与诉讼、实施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评估修复效果。
为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省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建环境损害鉴定专业队伍,设立了“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成为我省首家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今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张生杰表示,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和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青海。(宋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