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区法院:小学生用弹弓伤人 监护人负赔偿责任

21.03.2016  16:28

        近日,平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小学生用弹弓伤人,监护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均系平安区平安镇某小学学生,且住同村。2015年底,原告陈某在上学途中被被告王某用自制木弓箭射伤;被告王某的母亲李某带原告到平安镇上庄村诊所进行了伤口清洗和初步处理。随后,原告到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右侧口角区隧道伤,右侧颊间隙感染,花去医药费2740.9元。原告陈某的家人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000余元,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

        平安区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4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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