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省财政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财政保障职能,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持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坚定不移地做保护生态的支持者、保障者、开拓者、推进者和守护者,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推进绿色经济引领全省发展的趋势加速形成,农牧民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大幅提高。
一、保护生态,青海财政是坚定不移的支持者。 青海是经济穷省,财政小省,但青海更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生态大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青海的生态保护与建设。为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和青海省委“四个转变”新思路落到实处,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青海财政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把生态保护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协调省、州、县三级财力,采取盘活存量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等多种方式,累计投入各类财政资金639亿元,年均增长12.6%,全力支持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项工作。
特别是在自有财力规模小、民生保障任务艰巨、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坚持自我加压,主动克服困难,在优化支出结构上想办法,在财力安排上,除保障民生等刚性支出外,优先集中财力支持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省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177.25亿元,与十七大同期相比,增长了4.7倍,与中央财政投入增幅比,省级财政投入增速是中央财政投入增速的8倍多,全省生态环保类财政资金在全年总支出中的占比始终保持在8%以上,初步形成了较完备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在财政资金的有力支持下,生态补偿机制、三江源一二期工程、草原生态补奖和祁连山、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等34类生态项目和山水林田湖、节能降耗减排、湟水河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23类环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保护生态,青海财政是不遗余力的保障者。 省财政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生态工程、污染防治、家园美化行动、国土绿化行动等生态保护工作安排部署,全力以赴做好支撑保障工作,做到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部署到哪里,财政保障就跟进到哪里。 一是全力以赴支持重大工程建设。 下达资金27.2亿元,支持实施三江源二期、祁连山生态保护建设、环青海湖综合治理、重点湿地保护等重大生态工程,全面支持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有效遏制草地退化趋势,提高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下达专项资金13.2亿元,对2515个村庄和游牧民定居点进行了整治,覆盖全省54%的县(区、市),玉树州、果洛州实现全州覆盖,受益农牧民175万人。下达资金103.8亿元,落实完善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重点支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等生态工程,促进林业湿地生态可持续发展。 二是突出支持污染防治行动。 在支持生态环境治理上,加大对木里等重点生态环境整治和水、气、重金属防治工作。下达专项资金5.3亿元,支持了木里矿区、西宁市大通煤矿等一批重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及三江源、环青海湖地区废弃砂石料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下达水污染专项资金20.5亿元,加大对湟水流域综合治理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善水体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了克鲁克湖、龙羊峡水库、李家峡水库及黄河源湖泊群等生态保护项目,维护了流域水生态安全,发挥维护了黄河上游和西北地区环境安全的屏障作用。下达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8亿元,支持东部城市群城市道路扬尘等控制,强化人工增雨、洒水和喷雾抑尘措施,支持对黄标车淘汰和油气回收改造,有效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下达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7.7亿元,实施了原海北化工厂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示范等重点项目,完成重金属规划治理项目97个,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实现规划确定的终期考核目标。 三是持续支持推进家园美化行动。 下达专项资金13.98亿元,对重要交通干线、城乡结合部、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建筑垃圾、白色污染等环境脏乱差问题进行整治,整治区域环境净化美化和秩序化水平显著提升。下达资金27.8亿元,支持全省农牧区垃圾处理和美丽乡村、美丽城镇建设,主要用于乡村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人畜饮水安全和农村公共服务等项目建设,村庄“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人居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四是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整合园区内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先行安排保障可行性研究较成熟、园区建设急需的基础设施、生态补偿、环境监测等项目的原则,累计下达6.9亿元,重点支持了国家公园管理局设立、开办,资源调查、规划编制、国家公园环境综合整治等前期工作;以及公园保护站点、门禁设施建设等方面,为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保护生态,青海财政是勇于探索的开拓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省财政全面落实并继续完善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累计下达补助资金198亿元,有力保障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生态移民燃料补助政策、生态移民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生态移民创业扶持政策、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等各项政策有效落实,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农牧民群众持续增收。在此基础上,年安排资金10.7亿元,建立了草原湿地生态管理制度,全省共设置8.3万个草原、湿地、森林、扶贫生态公益管护岗位,初步构建了多位一体的管护模式,成为我省生态补偿政策中补偿程序最为简便、补偿成效最为显著、补偿面最为广泛的生态补偿政策。
四、保护生态,青海财政是坚定执着的推进者。 省财政在积极支持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同时,注重发挥财政的统筹综合协调等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加快推进生产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 一是注重指导地方财政支持生态保护。 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用足用好省级自有财力的同时,省财政还高度重视督促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坚持把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研究指导、安排部署全省财政工作时的重要任务来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切实深化省情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构建具有青海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绿色产业体系。注重发挥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引导性补助等体制机制的作用,统筹协调省、市(州)、县三级财力,加大支持力度。如在安排2016年度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时,把切块保障全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事项作为特殊性因素予以支持,并明确要求各地保障落实好本级的支出责任,确保财政补贴补到实处、环保项目正常运营。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全省8个市(州)财政部门累计投入生态环保类资金39.77亿元,各县(市、区、行委)级财政累计投入生态环保类资金48.57亿元,在我省基层财政普遍面临着“保工资、保基本、保运转”压力的严峻形势下,充分体现了各地财政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二是积极支持环保部门提升执法能力。 下达资金5亿元,重点支持环境保护综合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重点区域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全省空气、饮用水水质监测站等项目建设。同时,对市(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予以适当补助,有力保障了环境保护部门正常运转,显著提升了基层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综合管理、环境保护宣传和科学决策能力。 三是坚持用生态保护优先理念支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看齐意识,遵循“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算好“绿色账”,走好“绿色路”,打好“绿色牌”的要求,在环湖、青南地区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和旅游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支持发展新兴战略产业、清洁能源、生态农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构建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实现生态美好、经济发展、百姓富裕的有机统一。
五、保护生态,青海财政是资金效益的守护者。 青海生态保护涉及范围广、面积大,方方面面需要财政投入的地方多,客观上讲,作为财政小省,特别是在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生态保护对资金的需求远大于财政保障能力。为此,青海财政始终把发挥生态方面资金的最大效益作为追求目标,用制度抓管理,用绩效求效益,用监督促提升。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 按照“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的原则,严格落实“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先后制定印发或修订完善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整治项目专项资金、湟水河流域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一大批管理办法,从支持范围、分配方式、监管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笼子。 二是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做实绩效目标,把所有生态环保类财政资金纳入绩效目标管理,针对性地加大对生态环保类重点专项支出的评价力度,不断拓宽专项支出绩效评价领域范围,围绕发现的问题,主动研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切实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有效提高了预算管理水平。 三是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积极开展了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高原美丽乡村、美丽城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