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与网友见面惨遭强奸

23.02.2016  08:34

  青海新闻网讯 一名初中女生与网友相约见面,却惨遭轮奸。然而,她却没有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不断地遭到性侵。

  2014年8月,正在上初二的王某通过社交软件聊天认识了关某,并相约见面。见面时关某叫上了自己的好友甘某,三人一起到七里寺游玩、吃饭。天黑后王某提出回家,但关某和甘某以车灯损坏不能夜间行驶为由,将王某诱骗至民和县满坪镇一旅店内,两人采取胁迫手段,先后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同年9月20日,甘某发信息给王某,约到民和县某宾馆房间内见面,王某去后发现宾馆内还有马某,又被胁迫先后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9月27日,甘某将王某约至西宁市城东区自己的出租屋内,饭后又将王某带至西宁市张某甲的出租屋内,当时屋内还有孟某、张某乙。到达出租屋后,甘某就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张某乙进入卧室掀开王某身上的被子,意图与王某继续发生性关系,遭到王某的拒绝后离开。当晚,张某甲、甘某、孟某和王某四人同居一室,在次日凌晨5时左右,孟某与王某再次发生了性关系。同年9月28日晚上,马某在西宁某夜市上与王某相遇,并将王某诱骗至西宁市一宾馆内发生性关系。

  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马某、孟某、关某、张某甲、张某乙违背妇女意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各被告人的行为属轮奸,且轮奸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甘某对同一幼女奸淫多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张某甲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马某、孟某、张某甲、张某乙、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五年零五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