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与山东省签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协调合作机制协议书

30.07.2015  11:57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流动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7月27日,山东省民委和青海省民宗委在西宁签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协作机制协议书,建立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输出地和输入地跨区域协作机制。

协作机制以“常态协作、区域联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互利共赢”为工作原则,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为重点。建立以输出地和输入地省级民族和综治工作部门为主体,各部门一把手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处负责人为联络员的跨区域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推动省区间跨区域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作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信息沟通、加强联动协作、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经验交流五个方面。

      近年来,我省东部地区的回族、撒拉族等少数民族群众赴内地经商务工人员逐年增多,主要从事清真餐饮业,已经形成了独具青海特色的“拉面经济”。省民宗委认真履行输出地职责,及时跟进流出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先后与新疆、四川、甘肃、陕西、宁夏、辽宁等省区民委建立了协作机制,并从省、市、县民族工作部门选派了14人次的干部,到输入人口较多的深圳、上海等地的民族工作部门挂职,协助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协助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妥善处置涉及我省流动少数民族人员的突发性事(案)件,保障我省流出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教育引导他们服从当地城市管理,融入当地生产生活,更好地实现发展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