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津两地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跨区域协调合作机制

25.01.2016  12:05

1月15日,青海省民宗委主任开哇带领调研组,赴天津市对城市民族工作进行考察调研。期间,与天津市民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协调合作机制协议书》,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流入地区域协调合作机制。
           
           

协调合作机制按照“公平对待、主动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民生状况、拓展收入来源等方面为对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适当的便利。以“改善民生、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增进和谐”为目标,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成员增强包融意识,与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生活、工作细节中减少磨擦、增加互信,彼此顺畅、有序地交往交流交融,提升各民族群众“三个离不开”思想。协调合作机制提出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妥善保障外来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积极防范、主动应对可能发生的以有损正当利益、合法权益问题为主的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依法维护不同民族成员的合法权益、共同利益。协调合作机制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一旦发生涉及对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或群体性突发事件,要主动沟通信息、快速反应,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妥善处置,有效防范和切实避免纠纷或事件处置因时间拖长、范围扩大、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性质转化可能带来的社会政治风险,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协调合作机制协作方式包括信息沟通、宣传教育、服务管理和纠纷调处四个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