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委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答问

06.05.2014  20:10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帮扶力度。26日,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司长王海东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答: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这是国家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制定的一项基本扶助制度。

        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一是加大经济扶助力度。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是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各地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将其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

      四是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给予安排;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等。

      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按照规定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保证投入、工作、监督落实到位。

      问:通知确定特别扶助金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考虑到我国当前城乡实际差距及城乡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同,城乡实行不同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或缓解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

      明确职责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问:通知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体现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本要义,体现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注民生问题、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要求。

      二是扶助标准进一步提高。自2014年1月1日起,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三是保障内容更加全面。通知从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开展社会关怀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四是突出社会关怀。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积极作用,在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保障性住房、收养监护、抚慰补贴、医疗康复等方面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

      五是明确各地责任。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问:如何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

      答: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按照规定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保证投入、工作、监督落实到位。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