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多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传承“马背法庭”精神 彰显司法为民情

11.11.2014  12:29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而巡回法庭又是人民法院开展这一审判活动的有效载体。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哨所。它根植基层、深入牧区、面向百姓,与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成为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纽带和司法为民的一扇重要窗口。我院从1989年开始,为进一步解决牧民群众的诉讼需求,方便牧民当事人诉讼,率先着手组建流动法庭开展巡回办案工作,至今以历二十余载。2008年9月我州两级人民法院在大武成功召开巡回审判工作会议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两级法院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几年我院严格按该意见,把深化和强化巡回审判做为密切联系群众,便民、亲民的重要举措,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始终坚持弘扬“马背法庭”精神,坚持送法下乡、走账串户、巡回办案,为平安玛多、和谐玛多创建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获得了牧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一、基本情况

        玛多法院辖区面积25253平方公里,总人口一万三千余人,牧业人口万余人,平均每二平方公里不足1人,地广人稀。全境平均海拔4500米以上,常年无四季之分,仅有冷暖之别,高寒缺氧,干冷多风,交通不便,通讯不畅,自然条件极其严酷。全县二乡、二镇、二移民新村,共27个牧委会。牧民群众中文盲、半文盲者多,法律意识不强,且居住分散,遇有纠纷矛盾通常以当地习惯来解决,即便来县城打官司亦因路途遥远,往返显得十分困难。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多年来,始终坚持“面向牧区、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巡回审判基本要求,把群众的期待和呼声作为巡回审判工作的出发点,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实现巡回审判工作的落脚点,切实把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每年适时抽调政治、业务素质比较过硬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组建巡回法庭,由院庭长带队深入基层,送法上门。2012年我院结合本院人员情况和巡回法庭重点案件类型组建了有特色的女法官巡回法庭队伍。近五年来,我院每年在玛多黄金季节七八月开展巡回法庭,走遍全县二镇二乡27个牧委会,二个居民委会会和两个移民新村,巡回办案四十多天,涉及牧民群众2000多人,共受理审结民事案件35件。未立案化解纠纷6起,提供法律咨询300人(次),调解结案率达100%。二是确立“三快”办案标准,对于赡养、抚养关系纠纷以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其他民事纠纷,可以当即立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就地开庭,并做好解惑释疑工作,有给付义务又拒不履行的,可以当即立案执行,从而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三是做到“三规范”,力求办案效果。首先,规范巡回办案范围,根据案件主体、案件性质,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开展巡回办案;其次,规范巡回开庭方式。就地审理是巡回审判的最大特色。虽然巡回办案时审判法庭的地点不受限制,但是,巡回法庭的开庭过程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可以实行简化审理。巡回法官开庭时,要求使用法言法语,但要力求通俗易懂。同时要求审判人员规范着装、举止文明。再次,规范巡回调解工作,坚持调解的原则,注重当事人疏导工作,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四是点面结合,实行法律服务多样化。我们突破传统模式、拓宽服务渠道、创新便民举措,针对不同情况,就多发性案件和其他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讲法,使审判更加贴近群众,通过法制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五是践行宗旨,牢筑便民根基。“司法关注民生,审判贴近群众”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能调则调、当诉则诉、调诉结合、案结事了”的诉前调解理念,我们着力加强诉前调解工作,通过行使释明权和耐心工作促成案结事了,调解不成功的再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通过诉前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同时减轻当事人负担。诉讼中,我们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诉中调解原则,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等在内的多元化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做好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工作,并适时邀请有威望的活佛、当地两委班子和调委会成员等参与调解,在结案后针对个案进行讲解,生动直观的“以案代训”方式,既获得了他们提供的有益帮助,又提高了这些民间调解组织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五是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在巡回审判活动中,面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差、经济比较困难,为解决这些当事人的“诉讼难”问题,我们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对确因经济无力预交诉讼费的,依法办理缓、减、免手续。多年来,巡回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减、免诉讼费五万余元,并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爱心捐款万余元。我院的巡回审判工作得到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并赢得了牧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评价。

        三、几点体会

        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主要收获以下几点体会:一是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诉讼成为牧民群众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巡回审判,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审判便民、利民、爱民、亲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方便、快捷的巡回审判方式,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及时化解矛盾、平抑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提高巡回审判、议案讲法,宣传了法律,从而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观念。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玛多法院的巡回审判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尚待提高,有怕吃苦受累的畏难思想,便民服务的方法单一,法律服务渠道应有所拓宽;二是巡回办案形式和办案范围有待进一步规范,巡回办案制度实施法律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这就需要法院自身严格界定巡回办案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三是巡回审判人员“双语”水平差,沟通交流能力弱,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承办效率;四是物资装备不充分。由于辖区地广人稀,现有的交通工具及巡回审判工作、生活设备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五是巡回法庭与基层调解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力度应进一步加强。

        五、对巡回审判制度的几点建议

        1、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巡回法庭作为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巡回审判中要加强与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联络协作,努力克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巡回办案的质量与效益。

        2、规范巡回审判制度运行,进一步明确巡回收案的案件类型。受办案形式的限制,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应是法律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建立相对稳定的巡回审判队伍,这样安排不但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民风和习俗,还有利于与当地有关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及时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加大对巡回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当前,由于对巡回审判工作的一些必须设备没有配备齐全,使实际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一方面,除应选派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骨干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外,还应通过业务培训、外出交流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巡回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还应加强与当地人大代表、村社干部等相关人员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一切有利于化解群众纠纷的因素,降低巡回审判工作的司法成本。另外,还应建立起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完善巡回审判所需硬件,如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国徽等,以确保巡回审判工作落到实处。

        4、提高司法能动性,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在新形势下,要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就必须在实践中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必要时还要让法官走出法院,到当事人中去宣传法律,了解和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从而推动矛盾纠纷的解决。

        5、把开展巡回办案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精神文明建设等相结合。充分利用与牧民群众零距离接触的机会,宣传政策、法律,沟通感情,互建共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尽可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和可能,以取得对巡回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塑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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