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提高巢湖流域污水排放门槛  2017年起四项污染物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26.10.2016  19:46

  本报记者潘骞 通讯员王成贵合肥报道 经省政府批准,安徽省环境地方标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以下简称《巢湖标准》)近期正式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由于巢湖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加快,流域水污染总负荷一直处于高位态势,巢湖湖区富营养化程度虽然有所改善,但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部分主要入湖河流由于缺乏地表径流,水质仍处于劣Ⅴ类。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环保厅会同省质监局编制了《巢湖标准》。

  据安徽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巢湖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巢湖流域范围内实施。具体执行范围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巢湖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要求,抬高流域内工业企业进入门槛,有利于淘汰污染型落后企业和产业升级,显著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湖体富营养化状况,促进巢湖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巢湖流域及安徽省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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