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界委员支招《劳动法》修改
到底《劳动法》该如何修改,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复杂的劳动关系?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徐振寰和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原部长郭稳才委员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劳动法》的建议中有详细表述,四川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罗茂乡委员也为“修法”支招。
【案例】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劳动法》规定为60天,而2007年底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现状】《劳动合同法》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发展和调整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使现行法律之间产生了某些冲突。
【委员建议】补充修改相关规定,保持劳动法律体系一致性。建议对《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之后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筛选、归纳、总结,修改《劳动法》对应的各章规定,保持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徐振寰 郭稳才)
【案例】上海某外企对务工的中国在校大学生,没有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其依据是1995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现状】《劳动法》对于那些以岗位多、门槛低、机制活为特点,不同于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如家庭作坊式就业,以及独立于单位就业以外的自由职业者等都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整。
【委员建议】适当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有效规范,把广大劳动者最大限度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徐振寰 郭稳才)
【案例】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底出台,其处罚标准过低。
【现状】《劳动法》实施以来,拖欠工资、非法用工、超时加班等违法现象仍然大量发生,屡禁不止,这与《劳动法》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不高有一定关系。
【委员建议】在《劳动法》法律责任一章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慑性和约束力,保证法律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徐振寰 郭稳才)
【案例】《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可以”而非“必须”,缺乏强制性。
【现状】在实践中集体合同推行和实施存在阻力,基本流于形式。
【委员建议】将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强制性规定纳入《劳动法》。(郭稳才 罗茂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