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区法院:工伤决定认定用工主体错误引纠纷法院组织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化干戈
2013年5月,易某某经人介绍到南通启益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平安区小峡镇下红庄村工地务工,工种为模板工。同年7月22日10时20分左右,易某某在C5#二屋架楼面支模,行走在30公分宽梁面上准备到另一端作业时,梁面一端断裂,导致易某某从6米高处坠落受伤。9月13日,易某某向青海省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局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于10月10日向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后认定易某某为工伤,并制作了东人社认字(2013)4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在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将用工单位“南通启益集团有限公司”认定为了“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认定用工主体错误。并在送达时,将应当送达给“南通启益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书,错误的送达给了“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区小峡镇下红庄没有用工项目,亦没有易某某其人。为解决被告海东市人社局认定用工单位错误的问题,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均无果。为此,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东人社认字(2013)4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平安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考虑到原告公司远在江苏省,而本案第三人易某某老家又在四川,路途遥远,加之其身体残疾,行动不便。如果就案办案,当事人势必要来回奔波,不仅要耗费当事人的精力,而且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主审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以找出问题症结,梳理证据类型,明确争议焦点。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就各方提供的证据依序进行了交换,并相互进行了质证。特别是在对原告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员工花名册等证据材料,经被告质证后认为,确实在认定易某某工伤过程中,将用工单位“南通启益集团有限公司”认定成了“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认定用工主体不清的事实,决定撤销东人社认字(2013)4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鉴于此,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并对该院便民、快捷、高效的工作作风给予了很好的评价和赞扬。
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