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08.03.2016  10:23

  3月7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更好地保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相应调整。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各地区的标准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为388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93元;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3元;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张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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