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确保交易安全 维护市场秩序

10.09.2014  11:02

    ——省工商局局长王定邦就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答记者问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54号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对此,青海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定邦同志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出台《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王定邦: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这次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这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记者:《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王定邦:《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并明确了企业相关责任。

  一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条例》规定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明确了企业责任,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记者:《条例》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作了哪些规定?

  王定邦:《条例》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履行有关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记者:《条例》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约束措施?

  王定邦:一是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如果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区别情况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记者:《条例》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王定邦: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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