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我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有“办法”了
16.05.2018 11:42
本文来源: 水利厅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日前,《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出台,对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良性运行,规范农村牧区供水经营活动,确保供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除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外,《办法》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水质与水量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了职责分工,以共同做好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工程良性水价机制,核定供水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工作;环境部门主要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防治;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据悉,2000年以来,全省农牧区大力开展“饮水解困”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截至2015年底,累计落实投资47.33亿元,实施了2287项工程。“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实施巩固提升工程10209处,受益人口214.74万,规划总投资18.62亿元。
“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加强评估考核,确保工程建得好、用得好、长受益。”《办法》对工程移交、巡查、检修、应急预案制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维修养护基金设立等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的责任主体、保障措施、工作程序和经费来源。
《办法》还规定,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同时对水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计提水费收入奖补机制等作出规定。(谈林明)
本文来源: 水利厅
16.05.2018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