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文化局(馆)、工艺美术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师评审暂行规定》,今年我厅将组织开展第三届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评审工作。现将推荐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继承、保护和发展我省传统工艺美术。通过对有突出业绩的优秀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人员、民间技艺人员进行表彰,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激励、引导广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进一步繁荣创作,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和文化产业快速有序发展。
评审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1.届时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委等部门共同成立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申报、评审、认定、授予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办公室(西宁市北大街6号),负责承办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同时,成立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工艺美术行业中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专家、学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及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一级工艺美术大师在评委总数中占三分之一比例。
2.省工艺美术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推荐申报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的有关材料,进行筛选、审查和核实工作,并报送评委会进行资格评审。
3.经评委会评审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人员名单,报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批准后,分别授予“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青海省民间工艺大师”、“青海省民间工艺师”等荣誉称号。
三、评审申报范围及分类
(一)申报范围
1.凡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研究、加工、制作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民间技艺人员。
2.曾受过国家表彰的工艺美术优秀专业人员。
(二)传统工艺美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1.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传承;
2.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3.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4.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5.在省内外享有声誉。
(三)工艺美术品种(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分类:雕塑工艺、金属工艺、花画工艺、刺绣工艺品、地毯、珠宝首饰及相关工艺品、民族工艺及其他制品、艺术陶瓷,共八大类(见附件1)。
(四)荣誉称谓:
1.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
其中分:一级工艺美术大师、二级工艺美术大师、三级工艺美术大师;
2.青海省民间工艺大师。
3.青海省民间工艺师。
其中分:一级民间工艺师、二级民间工艺师。
四、评审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应为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创作和技艺制作(以下简称“创作”)的专业人员及民间技艺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
2.具有青海省户籍,已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满1年或具有高级技师等级资格满1年者;
3.具有青海省户籍,连续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工作满15年,或具有工艺美术师职称,以及连续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及从业人员,得到公认和享誉全省的工艺美术民间艺人(以农牧业地区为主);
4.有丰富的创作设计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全面、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敢于创新,在本省同行业中属一流水平;
5.作品风格有独创性,在本省同行业中被广泛认可,并且在省内外享有声誉,其作品在国际、国内(含省级)展览或评比中获奖(省级5次以上,国家级3次以上);
6.艺术成就显著,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二)虽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第2、3项,而能达到其他四项要求者,可允许破格申报,但应从严掌握,其条件是:
1.技艺高超,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
2.在省内同行业中有突出贡献和较大影响并被公认者及获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工艺美术优秀专业人员。
(三)已获得青海省二级工艺美术大师称谓的,可申报省一级工艺美术大师,三级可申报二级;已获得青海省一级民间工艺师称谓的,可申报青海省民间工艺大师;已获得青海省二级民间工艺师称谓的,可申报省一级民间工艺师。
(四)长期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五、认定评审工作年限
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的认定评审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与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相衔接。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推荐申报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的人员,应向省工艺美术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1.申报者须选择近年内由本人创作的实物作品(以下简称“申报作品”)不少于2件(套);
2.填写推荐申报表一式五份(见附件2);
3.准备有关业绩、成果、学历、职称、国内外获奖、荣誉称号证明的复印件等书面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四套);
4.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和学术论文、技艺总结或作品集可另附二套。
5.农牧民艺人申报,可不提交学历证明、论文。
(二)上报材料
1.申报者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填写的《申报表》和有关书面资料、申报作品等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核确认以下内容:
(1)申报者及其申报作品、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
(2)申报作品确为本人创作且无模仿(移植名画和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3)学历、艺术业绩无伪造、浮夸;
(4)高级职称、作品获奖、荣誉称号、社会职务等有法定证明复印件;
(5)论文等无抄袭;
(6)其他需要复核的材料。
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各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其《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无推荐意见和公章视为无效)。
2.各州、市(县)民间艺人和民营企业的申报者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申报;西宁地区的民间艺人和民营企业申报者可委托省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办公室或省工艺美术协会推荐申报,也可由两名高级工艺美术师推荐,并附有推荐书,填写《申报表》和有关书面资料、申报作品等上报。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
七、有关要求
1.各有关单位和地方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的推荐申报工作,并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推荐申报工作。
2.推荐申报表务必于2014年6月10日之前报送至评审办公室。(评审作品征集送审另行通知)
3.推荐申报评审表可登陆“青海民族文化网”进行下载。网址:www.qhwh.gov.cn
八、评审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西宁市北大街6号(省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关晓春 张淼 马浩
电 话:0971-8247140 8247160
传 真:0971-8247140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邮 编:810000
附:1. 青海省工艺美术主要品种类别
2. 《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民间工艺师申报评审表》
2014年4月11日